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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医院普济院区生活垃圾运输服务采购项目(重新采购)(二次)

· 2025-10-09

一、采购项目

东莞市人民医院普济院区生活垃圾运输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况

序号

标的名称

总预算(元)

备注

1

普济院区生活垃圾运输服务

324000.00

服务期:3年。

预算单价:9000元/月。

详见用户需求。

三、用户需求

(一)项目内容

服务内容涵盖垃圾收集点上门收集、装卸及无害化处理,预计每日处理量约24桶(每桶容量660升)。供应商须负责提供垃圾桶,并将生活垃圾从收集点运输至市区垃圾焚烧厂实施无害化处理。每日处理量约24桶为预估的数量,以实际产生量为准,中标供应商不得以超过24桶为由拒绝提供服务或要求增加费用。

(二)技术要求

1.服务要求

负责东莞市人民医院普济院区生活垃圾(不含固体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及国家法规禁止处理的废弃物)的收集、装卸、清运及无害化处理。

2.服务工作内容

1)按要求及时清运垃圾,做好车辆管理,运输过程遵守交规并避免二次污染。

2)配备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含司机及随车工)。

3)供应商每日完成垃圾清运任务,记录垃圾数量、垃圾处理场接收凭证供采购人核查(如遇突发检查,供应商须配合,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服务质量标准: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清运中转站或指定地点垃圾,做到日产日清,确保不影响周边环境及正常秩序。

5)供应商应当承诺,垃圾清运焚烧后须提供垃圾焚烧(处理)厂的相关证件或文件(垃圾焚烧证明)。(报名时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供应商公章。)

3.投入机械设备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相关收集、清运设备。

配备1台中型密封式压缩清运车10000KG≤总质量≤15000KG,排放标准:国V;因采购人属人流、车流较密集区域,道路设计不适合超重型清运车辆行驶,确保工作有效完成,供应商需使用中型收集、清运车辆。(报名时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显示车辆规格),加盖供应商公章。如车辆为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②配备足够的清洁、维保工具。

③运输车辆须提供受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认可的GPS监管服务证明文件。报名时提供证明文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一切上述设备、工具由供应商负责配备并进行管理、维修等,车辆年审、车辆保险及其相关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负责。

4.配套服务

1)劳工聘用、工资福利:供应商所聘用的工作人员及工资福利均由供应商负责,所聘用的工作人员与采购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所聘用的工作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必须报采购人备案。

2)供应商应教育工人遵纪守法,不参与黄赌毒活动,不做破坏社会治安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事。

3)供应商应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工人穿着统一的环卫工作服,佩戴安全生产标志,遵守交通规则,安全作业,发生事故由供应商负全部责任,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4)垃圾运输车驾驶人必须持有该运输车辆的驾驶执照,合同签订前提交采购人核查。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3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2.服务地点:东莞市人民医院普济院区垃圾中转站至市区垃圾焚烧厂

3.付款方式

1)根据成交价按月结算,供应商开具合法发票后,采购人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

2)所有请款都需由供应商提供正规等额发票,若供应商迟延履行提供发票义务,采购人也可顺延履行支付义务。

4.验收标准

1)验收应在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依据制定的方案进行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

2)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

3)对验收不合格的部分,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及时整改完善直至合格。

5.考核方式

1)垃圾运输车辆不整洁,车身有积垢,车身反光标识模糊不清,车牌有遮挡或积尘至模糊不清的,每次处100元违约金。

2)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超速或对其它车辆和行人安全造成影响,每次处500元违约金(以交警部门的处罚证明为依据)。

3)在清运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引发噪音投诉,每次处100元违约金。

4)未每日完成垃圾清运任务,未及时提供记录垃圾数量及垃圾处理场接收凭证的,每次处以100元违约金。

5)清运车辆在清运过程中不按规定密闭运输或清运过程有洒漏行为的,每次处100元违约金。

6)供应商员工不穿着工作服、不佩带工作证,每人每次处200元违约金。

注:上述违约金由采购人从当月服务费用中扣除。

5.其他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承担本项目实施、管理及相关的一切责任。

2)如供应商不履行服务承诺或违背服务承诺中的任何一项,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改正,如供应商不予理会的,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服务费。

3)合同期间,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所发生的意外险和工伤责任险均由供应商负责。

4)为保证清运工作不受影响,对供应商自行提前结束本项目的服务期或因不符合东城街道对生活垃圾清运的统筹管理要求等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5)本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6)采购人有权依据用户需求,对供应商的工作进度与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合理建议。基于实际地理环境及需求,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调整垃圾清运方案,供应商须按修改意见执行。

6.双方责任

1)为确保服务期间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采购人将积极配合供应商服务过渡期间的各项手续移交工作。

2)供应商使用的人员、车辆、工具和需缴纳的税收、保险等的一切费用自行解决,并要视城市发展和工作需要配备和完善作业设施设备。

3)发生在服务工作范围内的一切纠纷、事故,均由供应商全权负责,全权处理及赔偿(如有),采购人有义务协助供应商解决有关事宜。

4)供应商如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环境卫生质量下降或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受到上级部门批评及处罚的,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5)供应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对工作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国家政策宣传、业务内容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供应商须对清运数量登记造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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