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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墩镇城乡环卫一体化农村行政村(社区)(2025年)答疑公告

· 2025-06-13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双墩镇城乡环卫一体化农村行政村(社区)(2025年)

原项目编号:2025BFCWZ01275

原公告日期:2025年06月0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双墩镇城乡环卫一体化农村行政村(社区)(2025年)项目补疑1

2025BFCWZ01275)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一、事实依据: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具体评分细则中:要求投标人业绩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 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每具有一项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700万元/年的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业绩的得3分(业绩服务内容中须包含垃圾转运),满分9分。属于《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所规定的:以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有针对少数供应商之嫌, 具有排他性以及局限性,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法律依据: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合公法〔2020〕46号第5项:以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3、违反了《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四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交易规则、流程、服务,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信用等信息。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请求:将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人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合同总金额不少于700万元/年的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业绩给予撤销。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条例。

二、事实依据: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经理业绩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具体评分细则中:要求2020年1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 为准),拟派项目经理(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每具有一项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700万元/年的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业绩的得3分(业绩服务内容中须包含垃圾转运),满分6分。此项条件设立作为加分条件,有针对少数供应商之嫌, 具有排他性以及局限性,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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