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垃圾分类、清运、处置项目
网上竞价文件
重要提示
请广大供应商登陆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一体化数字交易系统供应商管理-帮助中心-供应商平台操作手册认真查阅平台使用方法,以有效参与项目。
目 录
第一部分 竞价公告
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
第三部分 报价须知
第四部分 附录文件格式
第五部分 合同部分(含廉洁协议)
第一部分 竞价公告
各报价人: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售方)现就垃圾分类、清运、处置项目邀请有相应资格的合作商(以下简称报价人)进行网上竞价。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垃圾分类、清运、处置项目
2.竞价项目清单:
序号 | 报价内容 | 日均垃圾量(约数) |
1 | 为出售方提供垃圾清运、分类分拣、处置服务,详情见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 注意:根据属地管理部门通知,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由指定的单位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运和处置餐厨垃圾,因此本项目服务需求不包含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工作内容。 | 日均垃圾量约3-4吨,其中纸皮垃圾500斤左右。 |
2.1本项目由中选报价人(收运单位)向出售方(产生单位)支付费用,中选报价人应按每月固定价格进行报价,每月最低支付11680元(含)。
2.2出售方每季度按中选报价人报价提供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选报价人收到对应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
2.3报价人报价应考虑可回收物市场价值,同时为出售方提供餐厨垃圾分类、餐厨垃圾以外其他所有垃圾(危险废弃物除外)的清运、处置服务,中选报价人提供前述分类、清运、处置服务,出售方无需向中选报价人支付任何费用。
2.4本项目中不含危险废弃物。
3.项目起拍价格:11680元/月(含)。
二、报价文件有效期
报价文件应在报价截止日起90天内有效,成交人的报价有效期延至合同到期之日。
三、合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具体起始时间以双方签署合同内容为准。
四、其他说明
1.本项目合同期限三年,合同期内合同金额固定。
2.每日纸皮垃圾数量为当下估算值,出现波动属于正常现象,出售方不对此数据进行承诺。
五、*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按出售文件要求进行承诺):
1.报价人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或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加盖报价人公章)。
*2.报价人应持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登记证明。以上证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证件需在有效期内;
3.报价人应对以下资格进行响应及提供承诺书:
3.1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情形(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局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报价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
3.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报价,否则全部取消资格。
3.3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4不得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为准,报价人需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未按格式要求截图或截图信息不清晰将作不合格报价人处理)。
3.5不得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供应商下载并提供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生成日期为出售方出售公告发布之日后,且必须文字清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6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
3.7报价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提供承诺函):
3.7.1与出售方、出售方及其关联公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发生各种诉讼和仲裁。
3.7.2 报价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被列入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予合作对象名单且在限制期内。
3.7.3报价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存在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出售活动的情形。
3.7.4在最近三年内,报价人因腐败或欺诈行为而被政府或本项目业主宣布取消投标资格。
3.8报价人应对出售方以下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确定条件进行响应,提供承诺函:
3.8.1参与本项目的报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出售方不予合作对象名单:
3.8.1.1通过向出售方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成交;
3.8.1.2借用他人名称、资质进行挂靠,或者将自己的名称、资质借给他人挂靠进行报价,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3.8.1.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合作对象;
3.8.1.4在出售过程与出售方相关工作人员私下进行协商谈判,损害出售方或其他报价人利益;
3.8.1.5针对资格审查文件、出售文件或者在资格预审公示或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进行质疑,影响出售工作顺利推进;
3.8.1.6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3.8.1.7出售方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报价人拒绝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3.8.1.8自出售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与出售方以及关联公司发生诉讼或仲裁的报价人;
3.8.1.9发生向出售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情形;
3.8.1.10参与出售方非招标出售活动进行两次(含)以上无效异议的合作对象,因其无效异议对出售方以及关联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工作滞后的,可纳入非招标采购项目不予合作名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无效异议:
——异议主体不是报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报价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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